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