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