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