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