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