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