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