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