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简称《CEPA服贸协议》)、《国务院…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独资投资飞机维修、航空食品、航空货运仓储、停车场和地面服务项目(不包括与安保有关的项目)。取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计算机订座系统… 二、 在上海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 三、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