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二、 二、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