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