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