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