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报书;

投资方案;

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