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即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限期申报;拒不申报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