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由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