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