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