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