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