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