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