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