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