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