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引用法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