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四、

四、 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