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7年) 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7年) 一、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