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