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