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