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