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