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