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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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