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