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