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