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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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