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十一、

十一、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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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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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