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