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进口设备清单;

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