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