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