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