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 348.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 348. 348.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 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文化服务(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新闻、文化服务),须履行相关审批和安全评估、高管要求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47. 目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