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年)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