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