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