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